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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3號原 告 謝崑林兼訴訟代理人

朱秋鳳陳麗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被 告 朱榮隆兼下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來有朱櫻桃被 告 張玉葉(即被告董慧宜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