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7號原 告 黃右銘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劉建畿律師被 告 趙欽中
趙欽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2 日下午5 時宣判,因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且無繳納意願,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