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7號原 告 黃右銘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劉建畿律師被 告 趙欽中
趙欽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其於庭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363元,逾期即駁回其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經本院電話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亦表示原告不會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電話紀錄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