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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王老得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被 告 林金燕被 告 林粉快被 告 林采儀被 告 李怡嫻被 告 林淑惠被 告 林燕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家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