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8號上 訴 人 王老得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林金燕、林粉快、林采儀、李怡嫻、林淑惠、林燕翎間請求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 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4,250元,應補繳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