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1號原 告 林何月美(兼林信二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原 告 林茂根(即林信二之承受訴訟人)

林茂盛(即林信二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信二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純(即林信二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黃山上兼訴訟代理人 黃旭怡

黃川庭被 告 黃敏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何月美、林茂根、林茂盛、林麗娟、林麗純為原告林信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程序之前當然停止;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林信二在本件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因其已有委任呂郁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揭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合先敘明。本件訴訟於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作成判決。經查,林信二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林何月美及子女林茂根、林茂盛、林麗娟、林麗純等5人(下合稱林何月美等5人),其等5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高雄○○○○○○○○112年11月3日檢附之上開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惟林信二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林何月美等5人為林信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