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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蔡信正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葉貞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