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蔡信正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葉貞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