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9號上 訴 人 蔡信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貞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萬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