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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64號原 告 洪月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被 告 方德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不動產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94年間購得如附表不動產標示欄位所示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原告嗣於107年11月間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辦理「以房養老」之房屋貸款,經土地銀行核准房貸後,被告(按係原告之女兒)即向原告謊稱:「辦理以房養老貸款皆需一併辦理預告登記,且設立預告登記可避免房屋遭人不法詐取」等語,致使原告同意後,乃於107年12月3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下稱楠梓地政事務所)申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並經楠梓地政事務所於107年12月4日登記在案,此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佐,然實則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原告近期因就醫及日常生活需求,而欲向土地銀行增加以房養老貸款之額度,卻經土地銀行告知因系爭不動產有系爭預告登記存在,致無法辦理,原告遂請求被告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然被告卻百般藉詞推託,顯已妨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本於所有權所得行使之權利,故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經楠梓地政事務所於107年12月3日以楠專字第021410號收件,於107年12月4日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經楠梓地政事務所於107年12月3日以楠專字第2141號收件,於107年12月4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參本院審訴卷第19-25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9年地價稅繳款書、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參本院審訴卷第27頁)、楠梓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23日高市地楠登字第11070556500號函附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預告登記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影本(參本院卷第63-83頁)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請求權人依相關條文所規定之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是預告登記意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自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間既無債權債務關係,系爭預告登記自失其依據,而系爭預告登記之繼續存在,足以妨害原告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是原告本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於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富強附表: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07年12月3日收件楠專字第2141號││預告登記 │├────────────┬────┬───┬───┬────┤│不動產標示 │請求權人│義務人│內容 │限制範圍│├────────────┼────┼───┼───┼────┤│高雄市○○區○○段000地 │方德芳 │洪月 │所有權│10000分 ││號土地 │ │ │移轉之│之69 ││ │ │ │請求權│ ││ │ │ │ │ ││ │ │ │ │ │├────────────┼────┼───┼───┼────┤│高雄市○○區○○段0000建│同上 │同上 │同上 │全部 ││號建物 │ │ │ │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 │ │ │ ││重立路000號)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