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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榮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玉蓮間請求酌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9,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案由:請求酌定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