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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余麗玉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被 告 聶志遠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以另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961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裁定日期誤載為111年)8月1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據原告具狀陳明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