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余麗玉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被 告 聶志遠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以另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961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裁定日期誤載為111年)8月1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據原告具狀陳明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