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余麗玉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被 告 聶志遠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961號返還遺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惟此前提要件須原告確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始得為之,被告既抗辯系爭房地為兩造母親之遺產,僅係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被告因繼承而取得系爭房地之部分所有權,並提起返還遺產之訴,現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調字第1961號事件繫屬中,則系爭返還遺產之法律關係即尚未確定。是本件訴訟既以另案返還遺產訴訟之確定,為認定原告就系爭房地有無完整所有權之先決問題,為達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