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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和上訴人與林錦標、林錦發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