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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余貴珠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黃子芸律師(即余黃玉華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聲請駁回訴訟參加人任哲毅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