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 告 張老生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被 告 張志漢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