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送達代收人 黃子菁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王振中林秀玉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161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