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文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泉、林文智間代位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2萬5,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2,15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