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張美蓮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被 告 張德淵
蔡張美香張居在吳張美惠張美錦蔡澄雄
蔡澄南蔡月卿
王瑋琦王珮瑜
李瑞光李瑞元李敏華張國仁張紹華
張菡馨余沢慶信即余慶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