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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秀卿

李璿共 同送達代收人 張執中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839,908元【即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34,126元/㎡×(78㎡+866㎡+865㎡+126㎡)×7/36=12,839,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