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原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被 告 胡順華
黃小文
黃嘉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劉志斌」之記載,應更正為「梅家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