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李金蓮即 被 告被 上訴人 三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吳剛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2,987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土地面積(688.29㎡+2,560.21㎡+806.41㎡)〕=23,112,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