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許林碧雲兼法定代理人 許聰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追加原告 許秋芬被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鮑能俐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被 告 許立德
許婷婷許恬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複代理 人 林清堯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