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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除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許紘銘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附表: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001 │蔡文彬│110年3月25日 │1,000萬元 │ 未 載 │WG0000000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