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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上 訴 人 林郭秀敏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視同上訴人 楊德勛

謝蓀訴訟代理人 林全發視同上訴人 吳侯秀雲

蕭侯秀鳳張献樟張献貞張献欽張雪卿

張碧珍

張素馨

林銘聲許玉麟林意洹

魯基中侯平和侯平發侯正雄侯玉秀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平順視同上訴人 蔡坤權

李文惠

許美鳳張育仁張宥羚

郭明修(即張桂菁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楊榮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上訴人提出資料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後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淑卿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