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陳政華被上訴人 高毓堃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至現場履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郭文通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