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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昱文相 對 人 謝志偉

李則賢

張詠緁孫東源王學良楊孟勳

甘仲軒江易展

徐士傑

許展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倒數第4行關於「親自簽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收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