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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票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甲○○即金鼎當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釋明聲請人金鼎當鋪負責人究為何人?並提出金鼎當鋪請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如金鼎當鋪負責人非甲○○,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或釋明聲請人甲○○即金鼎當鋪聲請之依據為何?

三、若金鼎當鋪負責人非甲○○,請提其負責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