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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票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耀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貴公司聲請狀聲請人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為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聲請人究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或「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

三、相對人胡耀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