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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票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聲 請 人 晉友水電材料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孟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晉友水電材料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晉友水電材料行』。並提出「晉友水電材料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歐孟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