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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票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33號聲 請 人 聯旺租賃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政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聯旺租賃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聯旺租賃企業社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