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債 權 人 王永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嘉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455,400元已包含本金,則向債務人再請求借款1,000,000元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還款明細等相關文件。
四、債務人尤嘉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