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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3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債 權 人 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譽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商號負責人)即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

二、內容清淅之委託貸款契約書影本。

三、債務人牛譽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