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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3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9號債 權 人 蕭育丞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湟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用小客車,因債務人未遵守交通規則遭處交通罰緩,債權人因此請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次而受有交通費損失,及因債務人違規導致債權人車輛遭吊扣汽車牌照,債權人共計18個月無法使用車輛而有租車費用損失,以上共計新臺幣(下同)544,000元,債務人原承諾賠償,嗣未給付,為此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544,000元云云。債權人就前開請求,雖提出行車執照、交通違規罰緩明細資訊、已繳罰緩結案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道安講習、請假報告單、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調解不成立證明、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等件為證,惟上開資料無法釋明債權人因債務人向其借用車輛而受有上開財產上損害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損害賠償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544,000元之薄弱心證。是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