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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3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靜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會員於七日內解除合約,債務人應返還獎金計算方式之約定。

二、請求新台幣1,194元之計算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