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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債 權 人 鄭麗香即鄭麗香記帳士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鄭麗香記帳士事務所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如為合夥,請更正聲請人為「鄭麗香記帳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鄭麗香」。

三、請提出聲請狀中附表所示21,883元之相關證據(如: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