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債 權 人 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金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聯旺租賃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二、債務人劉金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