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債 權 人 蘇德財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借款,債權人為連帶保證人,為債務人代為清償後,請求債務人代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87,511元暨利息云云。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代償清償證明書所示,代為清償者為「瓏達設計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有債權人提出之代位清償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債權人雖具狀陳報瓏達設計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立楀設計有限公司)為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所獨資經營,然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立楀設計有限公司非獨資商號,負責人為陳挺翔,故依債權人提出之代位清償證明書,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非受代償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返還代償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