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14號債 權 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安婦幼聯合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鈞安婦幼聯合醫院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報稅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林克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
二、債務人鈞安婦幼聯合醫院之負責人林克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