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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7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債 權 人 吳法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瑞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內容之借據影本。

二、釋明台端既已請求遲延利息,則再請求借款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蕭瑞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