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債 權 人 吳法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瑞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內容之借據影本。
二、釋明台端既已請求遲延利息,則再請求借款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蕭瑞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債 權 人 吳法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瑞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內容之借據影本。
二、釋明台端既已請求遲延利息,則再請求借款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蕭瑞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