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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8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債 權 人 楊登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昭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合會會單無法辨認台端及債務人之姓名,請標記台端及債務人為何?

二、台端請求債務人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300,000元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據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1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三、請提出請求合會金額300,000元之債權計算式。

四、另本件借款新臺幣100,000元部分,若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即有向債務人提示):

㈠據其提出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

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五、上開借款新臺幣100,000元部分,若依據『借款關係』請求(即未向債務人提示):

㈠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㈡承上,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㈡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程昭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