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9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債 權 人 鑠鑫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歐孟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陞營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鑠鑫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歐孟鑫即鑠鑫工程行」。

二、釋明利息自發票立時即民國111年8月1日起算之依據?如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或請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影本』、及其『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及無催告債務人,是否具狀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再承攬合約或因本件承攬所開立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兆陞營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