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債 權 人 陳巧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伶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向債務人請求借款286,000元各項金額(機車費用、保險費、房租、現金借款)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請求286,000元之各項金額(機車費用、保險費、房租、現金借款)之轉帳紀錄或支出單據。
三、釋明本件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
四、債務人王伶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