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聲 請 人 陳建森即春竹電業行法定代理人 陳建森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春竹電業行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陳建森即春竹電業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