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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 告 李貴安被 告 孫憲宏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6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後,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6月8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