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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貴安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憲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誤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949元,為此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憲宏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仍於111年7月15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5,949元,即屬溢繳裁判費。是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核與首揭規定相符,依法應予退還。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