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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9號原 告 張婷琪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華仁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高華志訴訟代理人 黃東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未能領取之失業給付155,520元、生活津貼103,68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59,200元(計算式:155520+103680=259200),應徵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760元(計算式:0000-0000元=17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