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48號原 告 郭德仁上原告與被告岡山區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給付差額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差額(含加班費)新臺幣(下同)921,724元、未休特別假工資58,970元及退休準備金138,52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9,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8,059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9元(計算式:12,088元-8,059元=4,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