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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 告 鄧棨丰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80,750元、補提撥4,446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85,196元;第二項及第三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 月1 日起至回復原告薪資為59,280元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840 元並提撥468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而原告為00年0 月0生,則自111 年1 月1 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 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 年計算,茲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差額8,840 元並提撥468 元勞工退休金,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480 元【計算式:(8,840 元+468 元)×12月×5年=558,48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3,676 元(計算式:

85,196元+558,480 元=643,6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

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7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0 元(計算式:7,050 元-4,700 元=2,

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