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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69號原 告 辛悅航被 告 劉達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票號635098號之本票乙紙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即原告請求返還本票之面額);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0元(計算式:400,000元+80,000元=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