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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號聲 請 人 沈秀琴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103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7,000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2-02-17